沈阳城市建设学院国家(省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3-10-0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以及《辽宁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57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我校的国家(省政府)奖学金的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国家(省政府)奖学金奖励人数,以及我校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等因素确定。各系的国家(省政府)奖学金分配名额由学校统筹确定。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国家(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均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 国家(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六条  申请国家(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在本专业前5%以内,且所有科目均一次性通过。
    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没有进入本专业前5%,但达到本专业前15%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省政府)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第三章  评审
第七条 国家(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获得国家(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为学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不兼得。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学校每年根据国家下达的指标数,按各系在校生人数比例将名额划分到各系,由各系等额推荐。
第十条  申请及评审程序
(一)各系初评。各系组成评议小组,根据学校下达名额,受理学生的申请材料,按照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组织评审,提出初评名单。初审合格的学生填写《国家(省政府)奖学金登记表》,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
(二)学校审核。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评审,提出当年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送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将获奖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三)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公示无异议后,将评选结果报送辽宁省教育厅审定。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将国家(省政府)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和省政府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对推荐过程进行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国家(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四条 国家(省政府)奖学金发放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