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城市建设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修订)
2013-10-07

一、认定范围
1、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在校的本、专科学生。 
2、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包括一般困难学生和特殊困难学生。
二、认定原则
1、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考核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2、一般困难学生和特殊困难学生的认定不受名额和比例限制,但必须严格认定。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三、认定机构
1、学校设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学生处、财务处、各系部等部门主管领导担任。下设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作为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公室全面负责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按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审批各系上报的材料。
2、各系部成立各系认定工作组。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主任(主任助理)为组长,相关辅导员担任成员。各系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3、各专业成立认定评议小组。以专业或班级为单位,辅导员为组长,评议小组成员由本专业或班级学生担任,原则上人数不少于本专业或班级人数的10%,并保持小组人数为奇数。评议小组要客观评价学生的实际情况,若发现弄虚作假,取消小组成员评优资格,严重的按学校有关学生管理规定处理。
四、认定等级的划分及认定 
(一)认定等级的划分
根据学生家庭收入状况,参照沈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来认定。认定等级分为一般困难学生和特殊困难学生两个等级。
1、一般困难学生:一般困难学生是指学生家庭经济月收入或年收入低于家庭所在地平均水平,学生本人在校期间月正常生活费低于我校正常消费水平,且难以支付该生在校正常学费和生活费,经学校认定可确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一般困难学生重点是来自贫困地区农村和城市棚户区学生或城镇父母双方均为下岗职工(或一方丧失劳动能力及单亲家庭)的学生。一般困难学生必须持有当年由当地县(区)级或以上民政部门签署、盖章的困难证明。
2、特殊困难学生:特殊困难学生是指来自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或低保边缘家庭以及农村特困户家庭,且在校期间日常消费水平较低的学生,经学校认定可确定为特殊困难学生。特殊困难学生应持有低保证、救济证、特殊困难证明、孤儿证、伤残证等相关证明。
(二)特殊情形的认定:
1、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虽只有贫困证明但仍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1)父母双亡,没有固定经济来源的学生;
(2)父母离异或一方已故,没有固定经济来源的学生。此类学生应以其经济承担人的实际经济收入为评定标准,由经济承担人所在相关单位或主管行政部门对其经济状况核实盖章方为有效;
(3)父母年老体弱或伤残,丧失劳动能力,并且家中无其他劳动力,没有固定经济来源的学生;
(4)父母一方得重病长期处于治疗状态,家庭经济十分拮据的学生;
(5)家庭发生不可抗拒的重大变故且无经济资助的学生;
(6)以上未规定的其他情形。
2、对于新入学的大一学生,以相关证件及贫困证明作为初步认定依据,同时需经专业或班级民主评议、辅导员进一步审核确定困难学生名单,但要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及通过“绿色通道”和生源地贷款入学的学生。
3、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既使持有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或特困证也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购买高档笔记本电脑或使用高档手机者;
(2)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者;
(3)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卡拉OK等娱乐性场所者;
(4)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者;
(5)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困难者;
(6)安排勤工助学或公益劳动不愿意参加者;
(7)购置电脑主要用于非学习用途者;
(8)配戴或购买昂贵的首饰或有奢侈消费行为者;
(9)以上未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公室、系认定工作组、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1、每学年第二学期期末,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公室布置启动下一学年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2、学校按照《沈阳城市建设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向在校学生下达相关通知。
3、学生依据认定办法向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提供如下材料:①学生本人申请书②当年由当地县(区)级或以上民政部门签署盖章的证明材料或低保证、救济证、特困证、孤儿证等有关证件。③《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④《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⑤家庭户口本复印件。
4、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材料进行民主评议时,应重点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同时,结合学生实际困难程度进行评议,以确定本班级或本专业的一般困难学生和特殊困难学生并报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5、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6、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公室提请复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公室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做出调整。超过公示期后提出的异议,学校将不予受理;公示无异议后,系认定工作组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材料存档,建立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7、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公室负责汇总各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将审议合格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上传在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相关网站上,供师生查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公室负责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同时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六、后续管理
1、学校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观察学生表现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据学生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2、各系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时,应及时做出相应的调整。
七、附则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附表:1、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书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