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城市建设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管理办法
2013-10-07

一、产生办法
1、各系按照学校规定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
2、小组由相关辅导员担任组长,成员由专业或班级内部(除申请贫困生资格的学生外)选出,人数不少于专业或班级总人数的10%。成员总数为奇数。
3、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每学年选定一次。
二、评定办法
1、小组成立后,由相关辅导员组织,对本学年度提供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的学生进行民主评议,评选出本专业或班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评选结果按票数由高到低排序,本结果作为本专业或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的排名。作为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参考依据,作为评定国家助学金的主要依据。
3、在评定国家助学金时,按照学校所分配的名额比例由高到低选取参评名单。
4、在民主评议时如出现异议,相关辅导员有权组织成员进行表决,超过半数以上同意则通过。
三、附则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