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城市建设学院学生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2013-10-07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沈阳城市建设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1、在校学生都应进行学籍注册。注册后,新生方可取得学籍资格,非新生方可继续保留学籍资格。没有注册的学生,不具有学籍资格,不享受在籍学生待遇,不能修读课程和参加课程考试。
    2、学生注册实行每学年初注册。对在校学生品德操行评定、课程学习成绩、体育活动均达到注册要求,且交齐本学年学费、住宿费,给予学生学籍注册,取得本学年学籍。
    3、新生在入学三个月内,学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并交齐本学年应交学杂费、住宿费,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4、因故不能如期返校(报到)注册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未经准假逾期2周不注册者,取消学籍,予以退学。
    5、对于因特殊情况需缓交学费者,须在学年开学初递交《缓交学费申请书》,在缓交申请书中要写明缓交原因及计划交学费时间,经审查批准同意后待交齐后予以注册取得学籍。未交申请或申请不符合条件未予批准者,不予注册,即不能取得学籍。超过规定学习年限的,予以退学。
   6、根据教学计划,在学年第一学期安排到校外实习的学生,应在校外实习前一学年第二学期期末进行注册。
   7、因未能注册造成的学籍处理由学生本人负责。
    8、各系在学年开学时要做好学生注册工作,并指定老师具体负责注册工作。注册程序为:学生将本人的学生证交所在系,由负责注册工作的工作人员在学生证的注册栏内签名并加盖注册专用章。无注册经办工作人员签名、或由他人代行职责签名、或未加盖注册专用章,均为无效注册,不能作为已注册的凭证。对于申请缓期注册的要及时通知学生本人是否可以缓期注册。
   9、各系应于每学年初第三周前,将学生的注册情况汇总送交学生处。
   10、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11、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