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城市建设学院学生申诉办法
2013-10-07

 (试行)

 为切实保障学生权利,保证对学生的处理或处分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根据国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学生申诉办法。
 一、学生申诉的范围
 1.学生对学校取消入学资格的处理有异议;
 2.学生对学校做出的退学处理有异议;
 3.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
 其他方面问题有异议的通过其他渠道解决,不在此申诉办法范围之内。
 二、学生申诉受理部门
 学生申诉受理部门为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可将书面申诉书直接交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学校党政办公室。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
 1.主任:学校纪委书记担任;
 2.委员:党办主任1人、团委书记1人、教师代表1人、学生代表1人。组成人员总数应为单数。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职责
 (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职责
 1.对学生提起的申诉进行复查;
 2.做出复查结论。
 (二)学生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1.审查申诉是否符合申诉条件,并决定是否受理;
 2.向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有关文件、档案材料和原始凭证;
 3.建议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会议做出复查结论;
 4.拟定申诉复查决定书;
 5.处理与学生申诉有关的其他事项。
  五、学生申诉的提起
 (一)申诉申请的条件
 1.申诉人认为学校对其处理或处分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2.有明确的被申诉对象;
 3.有具体的复查请求和事实依据;
 4.属于申诉受理范围。
 (二)申诉时限
 1、学生对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提起申诉。
 2、学生对学校申诉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3、学生对处理、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末按规定时间申诉的,即视为对处理或处分决定予以接受。
 (三)申诉形式
 学生申诉形式为书面形式。本人丧失书面申诉能力或死亡的,可由法定代理人代申诉。
 六、申诉的受理
 1.审查是否符合申诉条件;
 2.审查是否超过申诉时限;
 3.审查是否重复申诉;
 4.审查是否已经向法院起诉;
 5.审查是否符合书面申诉的格式要求;(学生申诉事项复查表)
 6.审查学校做出的决定是否涉及申诉人的权益。
 决定受理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起动受理复查程序;不予受理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书面通知申诉人。  
 七、学生申诉复查时限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八、学生申诉的复查与决定
 (一)学生申诉的复查
 1.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请后,负责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递达申诉书,并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就相关问题进行复查,在规定期限内给予书面答复或答辩;
 2.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办理根据申诉内容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可向学校建议停止原处理、处分决定的执行;
 3.与原处理、处分决定有关的部门和单位,相关院(系)负有举证责任;
 4.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初步复查情况,写出初步复查意见,提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学生申诉复查的决定
 1.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的学生申诉初步复查意见进行充分讨论;
 2.对复查决定进行表决。表决方式为票决制,到会人数需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复查决定通过的票数应为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
 3.与申诉内容有利害关系的人应回避;
 4.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过票决,对原处理决定程序正当、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处理适当的,做出维持原决定的复查决定;对原处理决定证据不足、依据不当、处分或处理不准确的,提交学校重新决定。
 九、复查决定书的内容及递达
 (一)复查决定书主要内容
 1.申诉人基本情况;
 2.申诉的主要请求和理由;
 3.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4.复查结论;
 5.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的期限;
 6.作出复查日期; 
 7.公示。
 (二)复查决定书的送达
 做出复查决定书后应立即送达申诉人,并由申诉人签议。
 十、本申诉制度于2007年10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