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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城市建设学院印信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8-19        浏览次数:3546        返回列表
沈阳城市建设学院印信证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印章、介绍信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管理,规范使用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切实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印信证种类
1.中国共产党沈阳城市建设学院委员会印章,沈阳城市建设学院印章和钢印。
2.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字章、书记名章、校长名章。
3.校内各单位、部门印章。
4.沈阳城市建设学院介绍信。
5.沈阳城市建设学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印章刻制
(一)印章规格
印章规格一般为圆形,党组织印章中央刊镰刀锤子图案,行政印章中央刊五角星,外环为机构法定全称。印章直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党政印章直径为4.2cm,处级单位印章直径为4.0cm,科级机构印章为3.8cm,学校钢印直径为3.6cm。
(二)印章刻制
1.印章制发权在学校,未经学校同意,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刻制公章。
2.学校印章经上级部门同意,由党政办公室按规定到公安局指定部门刻制。
3.各单位、部门(处级单位)公章由党政办公室根据学校机构设置的有关文件,到公安局指定部门办理刻制。
4.科室原则上不刻制公章,确因工作需要,由本单位、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领导审批,主要领导同意,由申请部门持学校出具的介绍信,到公安局指定部门办理刻制。
(三)印章启用
印章刻制后,由党政办公室验收并留下印模,经正式行文公布后方可使用。如更换印章,须将原印章交回,党政办公室封存或销毁。
三、“中共沈阳城市建设学院委员会”印章使用范围及审批
1.以校党委名义发出的公文,经党委书记签发后办理用印。
2.以校党委名义上报的一般性报表、材料等,经填报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办理用印。
3.以校党委名义上报的重要报表、材料等,经填报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党委书记同意后办理用印。
4.以校党委名义颁发的聘(证)书、奖状、请柬,出具的介绍信、公函、证明等,经分管领导审核,党委书记同意后办理用印。
5.出国政审材料,经外事处审核,党委书记同意后办理用印。
6.其他事由用印,审批程序由党群工作部部长酌定,重要用印须经党委书记同意后办理。
四、“沈阳城市建设学院”印章使用范围及审批
1.以学校名义发出的公文,经校领导签发后办理用印。
2.合同书、协议书、意向书、委托书等法律文书,经校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办理用印,重要的合同书等法律文书须经董事长同意后办理用印。
3.涉及房产、土地、资金、车辆等资产的材料,须经校主要领导审核,董事长同意后办理用印。
4.一般性报表(主要有财务报表、人事报表、教务报表、统计报表、外事报表及常规登记表、推荐表、情况说明等),经填报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同意后办理用印。重要报表,须经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同意后办理用印。其中各类统计报表须汇总至党政办公室备案。
5.一般性的学术项目审批、立项、结题等,经科研与学科建设处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同意后办理用印。
6.授予学校兼职、名誉教授、顾问等聘书,经人事处、教务处等部门审核,分管领导同意后办理用印。
7.毕业证、学位证、结业证、辅修证、肄业证或办理退学手续,应由教务处、学生处等有关业务部门予以认证与审核,并列出详细名单,加盖公章,经院长同意后办理用印。
8.教职工因公、因私办理出国手续,办理个人身份证明、工资证明、住房证明、贷款证明等,应由人事处予以认证与审核(加盖公章),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办理用印。
9.在校学生出国留学,办理在读证明、毕业证明、学位证明等,应由外事处、教务处、学生处等有关业务部门认证与审核(加盖公章),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办理用印。
10.以学校名义刊登广告、对外宣传、对外发布邀请等,由党群工作部审核,经党委书记或院长同意后办理用印。
11.校级表彰、奖励、处分等用印,经主要领导同意后办理用印。
12.劳动安全、人事、财务、保卫等方面涉及政策法规性的材料,由分管领导审核,经主要领导同意后办理用印。
13.其他事由用印,审批程序由党政办公室主任酌定,重要用印须经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办理。
五、学校钢印的使用
1.学校钢印仅限于加盖工作证、学生证、各类毕业证书、肄业证书、结业证书、学位证书等有关证件使用。应由业务部门出示用印凭证,注明用印事由与数量,并另附名单,加盖公章,经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用印。
2.其他材料用印,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用印。
六、法人章、校领导名章的使用
1.法人名章、书记名章、院长领导名章属公务印章,按学校印章有关规定使用。
2.法人名章、院长领导名章由党政办公室保管,书记名章由党群工作部保管,除已经其本人授权或会签的文件外,临时用印须征得法人、书记、院长领导本人同意,重要事项须经董事长同意,方可用印。
七、介绍信使用范围及审批
1.需持学校介绍信者,经本单位、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到党政办公室办理介绍信。
2.凡到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解决学校重大事情,须经学校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开具介绍信。
3.学生如需开具介绍信,须先向所在院系申请,所在院系负责人同意后,持院系书面证明,方可办理。
4.教职工出差人员开具介绍信,只限本人使用并妥善保管,不得转让他人。涉及招生宣传等大批量开据介绍信的,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办理。
5.介绍信必须填写清楚,字迹工整。介绍信需由专人管理,专人填写,专人编号管理,存根与本文之间虚线处、单位名称与日期落款处加盖学校公章。
6.开出后未使用的介绍信,持信者应及时交回党政办公室,在原存根上注明“作废”字样。
八、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范围及审批
1.办理招、投标,开立银行账户、贷款,申办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许可证,购领收据、发票,申办税务登记,土地、房产登记管理等,应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校领导同意后,方可使用。重要事项须经董事长同意,方可使用。
2.申请课题结题,专利申请,社会保险,网络平台建设,招生宣传等,由申请使用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使用。
3.其他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使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由党政办公室主任酌定,重要使用须经董事长、主要领导同意后办理。
九、有关要求
1.党委、行政印章分别由党群工作部、党政办公室保管;各单位、部门印章由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负责管理。
2.申请使用印章,须填写《沈阳城市建设学院印章使用申请表》。使用介绍信,须填写《沈阳城市建设学院介绍信使用申请表》。使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须填写《沈阳城市建设学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申请表》。
3.印信证要严格把关,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并履行相应的程序,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未经允许履行程序私自借出或借用。
4.印信证存放地点要安全保险,无特殊情况,未经批准不得携带印章离开用印办公地点,不得在空白证件、表格、纸张上使用印章,不得开具盖有学校或部门、单位印章的空白介绍信。
5.未经有关业务部门认证与审核以及校领导批准,一律不准予受理用印。
十、印章管理的责任
1.因对印章保管不善,造成印章损坏、丢失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行政处分,并追究部门领导责任。
2.审批部门或单位把关不严,用印后造成错误和损失的,根据情节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行政处分,并追究单位或部门领导责任。
3.未经批准自行留存、使用应予销毁或上交的印章,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4.对违规、非法使用印章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十一、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
1.沈阳城市建设学院印章使用申请表.doc
2.沈阳城市建设学院介绍信使用申请表.doc
3.沈阳城市建设学院单位法人证书使用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