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校舍综合防灾能力建设 做实做细校安工程实施工作
2010-09-29 00:00

    9月25日,全国校安办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舍综合防灾能力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当前进一步做实做细校舍安全工程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实施校舍安全工程,既要提高校舍抗震能力,也要提高校舍综合防灾能力;不仅要确保工程实施进度,而且要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针对一些地方在校舍安全工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重抗震设防、轻综合防灾问题,《意见》要求各地充分认识加强校舍综合防灾能力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提高综合防灾能力与抗震能力建设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作为一项“等不起”的工作抓紧抓好。要结合当地特点,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本地综合防灾的具体内容进行研究和梳理,以县为单位出台针对性比较强的校舍综合防灾工作目录,对校舍综合防灾能力建设给予明确、直接的指导。要切实将综合防灾要求贯穿排查鉴定、工程规划、加固改造、竣工验收等工程实施的各个环节,通过实施校舍安全工程,使校舍不仅达到抗震设防标准,而且符合综合防灾避险安全要求。要充分发挥各专业部门的作用,有针对性地开展学校场址和校舍建筑的安全排查、灾害危险性评估、综合防灾能力鉴定,提出校舍防灾避险具体意见,指导和帮助各地做好校舍综合防灾工作。要将综合防灾演练经常化、制度化,提高广大师生临灾的避险自救能力。

    针对一些地方实施校舍安全工程过程中的学校周转安置、施工安全管理等问题,《通知》要求各地统筹考虑工程实施进度,统一部署,合理安排,为每一所项目学校制定周转安置方案,充分发动社会各方力量,对过渡安置用房进行合理调配,决不能出现因为安置工作不到位,造成学生无处上课的现象。要通过认真落实工程项目公示制度,细致做好沟通解释工作,把社会监督落实在当地,主动争取当地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防止因沟通解释工作不到位产生矛盾,造成事端,引发不稳定因素。要通过全封闭施工、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开展安全教育活动等方式,切实加强工程安全管理,确保安全工程不出安全问题。要严格执行竣工验收程序,组织相关部门对工程建设质量进行验收,未经竣工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校舍,不得交付使用。要建立责任落实分担机制,把各项工作任务分解到具体部门和责任人,对因工作不细、不实、不到位,造成恶劣后果和严重负面影响的,要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摘自:《中国教育报》201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