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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城市建设学院公务车辆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20-08-19        浏览次数:3146        返回列表

沈阳城市建设学院公务车辆管理办法(暂行)

为了保证学院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各单位、部门及时完成校外工作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车辆的管理与使用

1.学院车辆调配管理部门为党政办公室。

2.党政办公室对学院公务车辆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负责车辆的安全检查、安全行驶、保洁维护等工作。

3.学院公务车辆为学院公务专用,主要保障学院领导及各单位、部门公务外出、会议、活动、校外人员来访的用车需要。

4.公务车辆实行驾驶员专人驾驶。

5.党政办公室配备车辆管理负责人,负责定期组织驾驶员开展交通安全法规、操作技术规程、规范服务等学习;定期对所有车辆车况进行检查,督促整改;负责审批车辆油料消耗、维修养护等费用。

6.公务车辆原则上不外借,确因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须经分管领导批准。

第二条 用车调度程序

1.为了合理地安排车辆,提高公车使用效率,加强管理,节约开支,公务用车实行提前预约制度。

2.目的地在市区范围内的由车辆管理负责人安排,目的地在市区以外的报主管领导审批,原则上严格控制长途用车,特殊情况,须经院长批准。

3.各单位、部门因公务需要用车时,应在前一天下午16:00前与党政办公室联系,填写《用车申请单》(临时、紧急、校区内用车情况除外),写明去向和用车事由;中途不允许改变行车路线。

4.各单位、部门因学生实习、实验等大规模用车时,一般应提前三天与党政办公室联系,填写《用车申请单》,经主管领导同意后,给予派车。

5.车辆负责人凭各单位、部门提交的《用车申请单》,依据送达先后顺序、公务轻重缓急程度、待命车辆数量、用车时间、地点等情况协调安排车辆。

6. 车辆管理负责人派车后,应将派车信息反馈给用车申请人,并通知驾驶员执行。

7.若遇紧急情况需临时用车时,各单位、部门相关负责人可先与车辆管理负责人电话联系,在满足正常用车前提下可临时安排车辆,但事后须补办用车手续。

8.遇特殊情况,学院领导可直接向驾驶员派车;驾驶员应及时向党政办公室报告出车情况和路线。

第三条 车辆保管和维修

1.学院车辆原则上实行专人驾驶、专人维护、专人保管制度。驾驶员要经常检查所负责的车辆的各种证件之有效性,出车时一定要保证证件齐全;驾驶员负有爱护、保养车辆及注意车辆防盗防损的直接责任。

2.驾驶员在出车或返回前后半小时,须认真检查车辆安全状况,以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若发现车辆有损坏或有异常现象立即报告车辆管理负责人办理修缮事宜。

3.车辆不得随处停放,应妥善停放于指定车位。

4.车辆负责人需建立车辆档案,包括:购买车辆的原始资料、行驶证、保险单、养路费、税单等行车必备的有效证件复印件、维修记录,用车记录等。

5.为便于车辆维修与保养,经车辆管理负责人、分管领导核准后,按照要求选定定点修车厂负责学校车辆维修与定期保养工作。

6.车辆遇有故障或损坏,应立即查明情况、落实责任并报批维修。维修需由驾驶员提出书面申请,经车辆管理负责人员核准后方能进行,重大检修项目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路途故障就近修理的,事后需及时按上述程序补办审批手续。

第四条 违规肇事处理

1.驾驶员违规或肇事时,由驾驶员配合车辆管理负责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如有人为因素引起的罚款或赔偿,应由驾驶员负全部责任;其处理事故时间及参加交通安全学习时间,则按正常上班处理,但涉及到刑事责任,则由驾驶员自行负责。

2.驾驶员因违规肇事,其情节严重者(如吊销执照或触犯刑律),除接受公安交管机关处置外,驾驶员负责全部责任。

3.各项违规肇事责任归属按交通管理部门判定为准。

第五条 本办法于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解释权在党政办公室。

   沈阳城市建设学院公务用车申请表(向学校申请用).docx
  
沈阳城市建设学院公务用车申请表(向后勤申请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