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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城市建设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指导教师遴选及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9-12-31        浏览次数:3029        返回列表
 

沈阳城市建设学院

大学生创新创业指导教师遴选及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校内教师和社会各界人士在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过程中的咨询指导作用,有效帮扶大学生创新创业,规范创新创业导师遴选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创业导师由学校聘任,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中心统一管理,在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沈阳城市建设学院聘任的所有创新创业导师。

第二章 创新创业导师构成

第四条 创新创业导师由以下三支队伍组成

1.主要承担创新创业课程教学任务的创新创业教师;

2.主要承担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创新创业讲座,咨询服务的创新创业教师;

3.主要承担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指导、创新创业大赛辅导等工作的创新创业导师。

第三章 创新创业导师遴选原则

第五条 创新创业导师分校内、校外两类;校内导师在全校教职工中遴选,校外导师在杰出校友、经济管理类专家、工程技术类专家、政府部门的专家、企业家、孵化器管理专家、创业投资家等中遴选。

第六条 创新创业导师聘期3年,每期聘任100名左右。

第四章 创新创业导师遴选条件

第七条 创新创业导师遴选基本条件

1.爱党、爱国、爱人民,传播社会正能量;

2.富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愿意帮助和扶持大学生创新创业;

3.具有奉献精神,能自觉配合学校安排,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公益性服务;

4.具有一定的专业基础和良好的口头表达能力;

5.熟悉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具有某领域较成功的创新创业经验,或有辅导创业者创业成功的经历;

6.服从学校的工作安排,为大学生创新创业提供服务。

第五章 创新创业导师职责

第八条 创新创业导师基本职责

1.根据学校安排承担创新创业指导课程教学工作;

2.参加学校举行的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和相关公益活动,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

3.对创新创业团队进行指导;

4.担任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活动、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评委;

5.参与大学生创业项目的评审及论证;

6.应学校或大学生社团的安排与邀请,开展创业讲座及咨询活动;

7.为创业大学生提供法律、人力资源、营销、生产技术研发、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创业培训服务。

第六章 创新创业导师的权利

第九条 创新创业导师的基本权利

1.优先利用学校、院系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等条件;

2.优先申报学校创新创业训练计划;

3.以创业导师名义参加校内外合法活动;

4.优秀导师推荐入选省、市、区创业导师团队;

5.开展或参加活动时享有学校规定的其他有关权利。

第七章 创新创业导师遴选方式

第十条 创新创业导师的选聘方式  

1.创新创业导师的遴选主要通过自荐、院系(部)推荐、邀请的方式进行;

2.参加遴选的导师必须填写《沈阳城市建设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推荐表》;

3.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中心会同教务处、人事处等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人材料评审后决定是否进入导师库。

第八章 创新创业导师的管理

第十一条 创新创业导师考核办法  

1.创新创业教育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对导师职责履行、任务完成情况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评选“优秀创新创业导师”,进行表彰;

2.学校对优秀创新创业导师事迹进行宣传。

第十二条 创新创业导师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解聘。  

1.无正当理由连续2或累计3次不接受学校安排的创新创业指导工作的;

2.以沈阳城市建设学院创新创业导师名义在社会上从事创业导师职责范围之外的活动,严重损害创新创业导师形象的;

3.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创新创业导师责任和义务的。

第十三条 创新创业导师在聘任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双方同意可继续聘任。  

第九章 创新创业导师的待遇

第十四条 创新创业教师的课时工作量计酬办法,按学校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校内外导师指导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的计酬办法,按《沈阳城市建设学院创新创业教育教师激励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创新创业教育中心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沈阳城市建设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沈阳城市建设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推荐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