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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城市建设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发布时间:2021-03-21        浏览次数:3029        返回列表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   财〔2018〕16 号)和《辽宁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教函〔2019〕221 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对原沈阳城市建设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城建院发〔2017〕78 号)中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一、认定范围

(一)本办法所指学生是指我校按国家计划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二)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认定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 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三、认定机构
 
(一)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管理、审核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三)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辅导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本院系学生人数的 1%以内)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四)以年级(或专业、班级)为单位,成立认定评议小组,辅导员任组长,成员应包括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一般不少于年级、专业、班级人数的 10%)等,开展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院系范围内公示。

四、认定标准

  符合认定范围的学生均纳入家庭经济困难资助体系,根据其具体情况,采取必要措施,  保障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学生家庭收入状况可划分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家庭经济困难两个档次。

(一)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有以下情况之一,且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能维持在校期间的学费、  住宿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学生需缴纳的费用和基本生活费用的,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1, 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的学生;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3,特困供养学生;

             4,孤儿学生;
       
             5,烈士子女;

             6,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7,因遭遇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导致家庭陷入特别困难的;

             8,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家庭经济严重入不敷出的。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基本满足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学生需缴纳的费用和基本生活费用的,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五、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年 9 月份进行一次。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院系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年级(或专业、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一)提前告知。学校要通过主题班会、网络媒体、家访等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  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内容应包括各项资助项目、申请资助时限等。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应在学校通知规定时限内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 1)和《沈阳城市建

五、奖助工作

  设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表》(附件2),最后由申请人书面承诺。特殊群体学生应提交由县级以上相关部门核发的扶贫卡(扶贫手册)、低保证、儿童福利证、特困人员救助   供养证、残疾证等真实、有效证件原件或复印件。学生因个人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向学校提出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享受相关学生资助政策。

 (三)综合认定。各院系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1)和《沈阳城市建设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表》(附件2),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认定工作。由辅导员组织年级(或专业、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并上报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院系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对于书面承诺涉及特殊群体因素的,由校学生资助管中心核查相关书面承诺内容。核查结果作为学生资助工作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不作为学生享受资助政策的前置条件。原则上特殊群体学生优先纳入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对于不涉及特殊群体因素发生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导致家庭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含死亡)导致家庭收入造成重大影响等情况的,   各院系可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电话联系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民主评议等方式评定。

 (四)结果公示。各院系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 5 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院系
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系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进行核查和动态调整。
 
 (五)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 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六、认定监督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认定申请可以不予批准。
购买高档笔记本电脑并使用高档手机者;

五、奖助工作

             1, 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和高档化妆品等;
             
             2, 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卡拉 OK 等娱乐性场所者;

             3,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者;

             4,恶意拖欠学费、住宿费;

             5,家庭有投资股票、商业保险或其他投资行为的;

             6,家庭非因拆迁购买商品房或现已有住房而又新建(购)住房的;家庭有机动车辆的
(不含残疾人代步车)的;

             7,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行为等。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享受学校困难资助期间,不履行下列义务,学校可以取消其认定资格。
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不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
家庭经济状况已显著改善未及时告知的;
不参加学校安排的公益活动和志愿服务社会等活动的。

 (三)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院系认定工作领导小组,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不定期地、随机核实部分已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情况。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认定,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四)各院系要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信息记载应全面、真实、准确。当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并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资助措施进行相应调整。各院系要通过各种方式和活动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五)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院系认定进行复核,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 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七、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沈阳城市建设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城建院发〔2017〕78 号)同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