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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城市建设学院学生考试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5-12        浏览次数:3675        返回列表

沈阳城市建设学院学生考试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考试秩序,加强考风建设,营造公平、公正、诚信的考试氛围,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考试是指教务处或各教学单位统一组织,在同一时段、以笔试、机试、操作等形式集体进行的各类考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考试违纪是指学生不遵守学校的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等行为;考试作弊是指违背考试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等行为。

 

第二章 考试要求

第四条  具有考试资格的学生(考生),按学校安排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不具有考试资格的学生不得参加该次考试。

第五条  考生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安排,不得使用手机等各种通讯工具或者电子设备。

第六条  考生应持学生证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入考场,须按指定位置就位和摆放证件,接受考试工作人员检查,凡无证件或证件不全者,不得参加考试。

第七条  考生应在规定时间有序进入考场或指定位置,并在考前对座位周围的书籍、纸条、桌面的字迹等进行检查、处理。考生应在考试开始前15分钟就位,无特殊原因考试开始1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按旷考处理。

第八条  考生只准携带必要的文具和不具有通讯、存储功能的计算器及考前指定的工具和材料。凡考生将非允许的工具、材料或物品带入考场,应在考试开始前将其放置于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监考人员不负责保管,如有丢失或损坏,后果自负。

第九条 在拿到试卷后应检查试卷是否存在缺页、印刷不清等问题,检查无误后将学号、姓名、专业班级写在试卷的指定位置上。

第十条 答题应用蓝(黑)色钢笔、签字笔或任课教师指定的工具书写,涂答题卡须用指定铅笔。字迹要工整、清楚。不准在一张试卷上使用多种颜色、多种笔体答题。

第十一条 应在试卷指定答题区域作答,答题书写在试卷非答题区域或草稿纸上一律无效。考生不得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第十二条 应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开始答卷或操作。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或操作。笔试考生须将试卷、答题卡反扣在考位上,由监考人员统一收取试卷,待监考人员收齐、清点试卷完毕允许离开后,方可退出考场。考试材料(含试题、答题卡、草纸等)不得带出考场。

第十三条  考生应保持考场安静。考生只能就试卷印刷不清的问题向监考人员发问,考生之间不准交头接耳、打手势、做暗号、旁窥、夹带、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得擅自互相借用文具或者计算器,不准传接答案或纸条,不准交换试卷等。

第十四条  考生在参加考试期间,不得中途离开考场。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离开时,应当由监考人员陪同。离开期间不得与外界通信、与人交谈或查看资料。

第十五条  考生在开考30分钟后,经监考人员同意后可提前交卷,并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议论。考生退场后未经允许不得再次进入考场。

第十六条  考生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干扰教师阅卷和成绩评定,应通过学校教务网站查询成绩。

 

第三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考试成绩无效,不允许参加正常补考: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非电子通讯设备类)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三)在考场或者考试禁止的范围内,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四)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五)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六)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七)有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严重违纪、作弊或者严重作弊行为的。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严重违纪,考试成绩无效,不允许参加正常补考:

(一)桌面、桌内或座位旁有他人所写或所放与考试相关的内容、资料或物品,试卷发放后考试开始前未检查或未向监考人员报告的;

(二)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电子通讯设备类)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三)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发现学生携带的电子设备(非电子通讯设备类)发出声响的;

(四)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五)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六)未将试卷、答卷置于本人座位正前方桌面上,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学生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监考人员或考试工作人员的;

(九)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十)有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或者严重作弊行为的。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考试成绩无效,不允许参加正常补考: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将与考试内容相关材料书写在身体上的;

(三)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四)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五)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六)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七)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八)桌面、桌内或座位旁有他人所写或所放与考试相关的内容、资料或物品,考试开始后仍未向监考人员报告并处理的;

(九)有其他作弊行为但未构成严重作弊的。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考试成绩无效,不允许参加正常补考:

(一)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三)涉及团伙作弊的;

(四)使用通讯设备传递或接收与考试内容有关信息的;

(五)有其他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一条  教务处、监考人员或者巡视人员以及批卷教师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学生实施考试作弊行为,按考试作弊处理: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考场同一科目有两份以上(含两份)雷同试卷的;

(三)考试相关的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四)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五)其他应当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四章 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以事实为依据,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分适当。

第二十三条 考试过程中,发现考试违规的考生,监考人员立即终止学生考试,收缴其试卷、违规所用材料及物品,通知巡视人员,由监考人员或者巡视人员将违规考生带出考场,由违规考生填写《沈阳城市建设学院学生考试违规登记表》(有证据时,应当将证据附在表后),并由2名监考人员签字确认违规事实。考生拒不填写的,由 2名监考人员在其上注明相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教师在阅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考试违规行为,要及时将书面报告及物证交教务处考务科。

第二十五条  考生在考试结束后被发现或者被检举有考试违规行为的,教务处将组织相关教师及单位依据收集到的证据对违规情况进行确认。确认学生违规的,由违规学生所在单位组织学生填写《沈阳城市建设学院学生考试违规登记表》。

第二十六条  教务处依据本规定相关条款及《沈阳城市建设学院学生考试违规登记表》、违规学生试题和违规证据等材料提出学生违规行为认定意见,报学校审批,及时通报考生违规信息。

第二十七条  以上考试违规行为纪律处分按照《沈阳城市建设学院学生纪律规定(试行)》(城建院发〔2017〕74号)执行。

第二十八条  受处分考生对处分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按照《沈阳城市建设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城建院发〔2017〕67号)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开卷考试、面试等特殊形式的考试,可参照本规定相应条款执行。

第三十条  在学校举行的国家或省级考试,按上级有关文件中的考试规章执行,没有专门规章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