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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城市建设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5-12        浏览次数:3497        返回列表

沈阳城市建设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对学生进行课程考核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考核既是对学生学习情况的检查,也是对教师教学效果的检验,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二条  为加强课程考核管理,推进课程考核工作进一步科学化和规范化,营造优良学风,促进教学质量不断提高,保障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将原《沈阳城市建设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修订)》(城院〔2014〕69号)进行修订。

 

第二章 考核资格

第三条  学生必须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在课程考核之前,教师要对学生进行考核资格审查。未取得考核资格的学生,其相应课程的正考成绩为零分,不允许参加(下学期)开学初该门课程的补考。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考核资格:

1)缺课时数达到本门课程授课时数1/3(另有规定除外);

2)完成作业及实验报告不足规定内容的3/4;

3)未完成考试前进行的、不单独考核的实验或课程设计。

对于符合上述应该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任课教师应在课程结束前填写《沈阳城市建设学院学生课程考核资格取消通知单》,经院、系(部)审批同意后,通知学生本人,并报教务处备案。同时院、系(部)教学秘书应将此“通知单”打印一份送达学生辅导员。

第五条  考试时,学生一般不得请假。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应在考试前填写《沈阳城市建设学院学生课程考试缓考申请单》,并附相关证明,经所在院、系同意,报教务处核准后,方可缓考。

第六条  缓考与(下学期)开学初的课程补考同时进行,缓考不及格,不再允许补考。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七条 学生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按培养方案中规定执行。如需变动,须报教务处批准。

第八条  课程考核须含有平时考核内容,以体现教学过程管理,并促进学生日常学风建设。

第九条  课程开课前,任课教师应填写《沈阳城市建设学院课程考核方法备案表》,由教研室审核,院、系(部)副主任(教学工作)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条  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初,向学生公布本门课程的具体考核方法。公布后不得随意更改。

 

第四章 考查课程考核实施

第十一条  考核项目与考核次数:

(一)考核项目可包括上课出勤、课堂表现(回答问题、讨论发言等)、听课笔记、课后作业、平时测验、结课测验、专题论文(报告、综述)、绘图作品、模型制作、软件应用及不单独考核成绩的实验、上机操作、课程设计等项目;任课教师也可根据本门课程的教学内容及授课特点,自拟除上述项目之外的考核项目。每门课程考查项目不少于4项。

(二)考核次数:上课出勤考核次数不少于5次;课后作业考核次数不少于2次;听课笔记考核次数不少于2次;其他考核项目的考核次数由任课教师根据教学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第十二条  考核记载与成绩评定:

(一)对于有纸质材料的考核项目,教师必须认真进行评阅,并在纸质材料的合适位置写出评阅结果;

(二)教师必须实时、认真地做好各次考核记录。记录结果应当清晰、准确、属实。上课出勤考核一律记载在《沈阳城市建设学院学生点名册》上;其他考核项目,一律记载在《沈阳城市建设学院学生课程考核记录单》上。

(三)学生的纸质考核材料及各种考核记录,至少保存至学生毕业离校后3年。

(四)除全校任选课外的课程成绩均按百分制记载,60分为及格,课程总成绩取整数,若是小数则四舍五入取整。

(五)在进行成绩评定时,教师要严格按照“考核方法备案表”中各考核项目权重,认真计算,并填写《沈阳城市建设学院学生课程考核成绩统计表》,经教研室主任审核通过后,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六)全校任选课成绩按通过和不通过两级制记载。

第五章 考试课程考核方式

第十三条  考试课程考核,除平时考核外,必须有结课考核。结课考核方式根据不同课程,可分为结课考试和结课成果两种。

第十四条  结课考试一般为闭卷笔试。若采用开卷笔试,应在开课前向院、系(部)提出书面申请,获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  结课成果根据课程不同可分为论文、图纸、作品、模型等。

 

第六章 结课考试考核实施

第十六条  考试命题:

(一)设有题库的课程一律从题库中随机出题。无题库的课程,由命题小组命题。命题小组成员由教研室主任或院、系(部)副主任(教学工作)指定,一般由2—3人组成。

(二)命题应严格遵循教学大纲要求。命题时,命题小组应讨论、确定科学合理的命题方案,并认真填写《沈阳城市建设学院考试命题双向细目表》,然后根据此表命出具体题目。

(三)命题应当按照学校试卷标准格式同时命出A、B两套试题,并附“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两套试卷由教务处随机抽取一套作为正考试卷使用,另一套做补考试卷备用。

(四)试题结构要合理;试题类型应多样。命题应尽量减少死记硬背内容,体现应用型人才培养特色。

(五)开卷笔试命题应避免可直接从教材、参考材料中抄录到答案。综合题、论述题等考查学生综合概括、分析推理和理论联系实际能力的题型可占较大分值。

第十七条  试卷印制和管理:

(一)命题、组卷完成后,应打印出样卷,并将样卷与“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命题双向细目表”一起送教研室主任及院、系(部)副主任(教学工作)审批。

(二)按本条(一)审批通过的样卷,由各院、系(部)教学秘书负责交至教务处,由学校统一安排印制试卷。提交样卷时,应把样卷密封在试题袋内,并按要求填写课程名称、适用专业、班级、印刷份数等内容。

(三)除相关责任人外,任何人员不得过问和传阅试卷;在试卷交接的各个环节中,教务处、各院、系(部)教学秘书及有关工作人员都应做好交接记录,做好试题的保密工作。

第十八条  试卷评阅与试卷分析:

(一)试卷评阅由所在院、系(部)教研室安排在专门地点进行。试卷不允许带离专门指定地点。

(二)提倡流水阅卷。试卷必须用红色笔评阅。阅卷教师应严格按照答案及评分标准公正地评阅试卷。

(三)阅卷结束后,教研室应安排教师进行试卷分数复核。

(四)试卷评阅、复核结束后,任课教师应按教学班对试卷考试结果进行分析,对试卷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归纳整理,并认真填写《沈阳城市建设学院学生试卷成绩分析表》,上交所属院、系(部)。

(五)对于采用结课成果进行结课考核的课程,应参照本条(一)(二),对学生的结课成果进行认真评阅,并在(纸质)成果中合适位置写出评阅结论;参照本条(三)对学生结课成果成绩进行复核;参照本条(四)填写“考试成绩分析表”。

第十九条  考核记载与成绩评定

(一)考试课程的平时考核实施按照第十二条(一)(二)(三)执行。

(二)评定成绩时,按照第十二条(四)(五)执行。考试课程总成绩由平时考核成绩和结课考核成绩两部分构成,其中结课考核成绩权重原则上应不低于60%。

(三)对考试成绩出现偏差的情况,阅卷教师应当及时向院、系(部)主要负责同志汇报,经院、系(部)向学校汇报,学校视具体情况同意调整成绩分数的,并履行相关手续。未经学校同意,任课单位与个人均无权调整考试成绩。

 

第七章 成绩录入

第二十条 在录入课程成绩时,经批准缓考的学生考试状态录入“缓考”;学生考场违纪,考试状态录入“违纪”;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考试状态录入“取消”;缺考的学生考试状态录入“缺考”。

第二十一条  网上录入成绩由任课教师完成,成绩录入时要认真核对,避免出现成绩漏报、错报等现象。成绩提交后,若因输入错误等原因需要更改的,则由任课教师填写《沈阳城市建设学院学生成绩修改申请审批表》,院、系(部)副主任(教学工作)、教务处同意后方可更改成绩。

第二十二条 任课教师在考试结束后5日内完成网上成绩录入工作,网络提交后打印课程考核成绩单一式两份,签字后报给教学秘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对成绩有异议,在成绩公布后一周内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并填写《沈阳城市建设学院学生复查试卷申请审批表》,经所在院、系批准,由教务处组织相关人员复查。

第八章 材料归档

第二十四条  各类考试结束后,各院、系(部)教学秘书将本单位试卷归档。学生试卷至少保存至学生毕业离校后3年,成绩单永久保管。

第二十五条  课程考核成绩单、成绩分析表等材料在新学期开学第一周内交到教务处归档。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沈阳城市建设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修订)》(城院〔2014〕6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