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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城市建设学院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05-14        浏览次数:3326        返回列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政治稳定和安全,保障教学和师生员工学习生活的顺利进行,创建秩序良好、校容整洁、优美和谐的校园环境,根据中共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等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及省、市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综合治理工作是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积极动员和组织各方面的力量,运用各种切实可行的手段,加强校园治安、环境管理,美化校容校貌、优化育人环境,制止违反校纪校规行为,有效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保障师生员工安全和学校稳定。

第三条 校园综合治理工作应坚持“教育为先,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的原则,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 校园综合治理工作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实行“学校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联系领导分头负责,各部门、各单位具体负责,师生员工人人有责”的工作机制,努力实现“秩序好,环境优,发案少,学校安全,师生满意”的工作目标。

第五条 校园综合治理工作的基本任务:

(一)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法制纪律教育和安全防范教育,增强师生员工的法制意识、安全意识和主人翁意识,提高师生员工维护优美和谐校园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二)加强校园治安管理,落实交通、消防、财产等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保护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查处校园内发生的案件和事故,依法打击各类危害学校和师生员工安全的违法犯罪,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校内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挽救和改造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保护师生员工的权益。

(三)加强校园环境整治,严格校园商业网点管理,取缔违章搭建,加强卫生、食品等安全工作,为创建校容整洁、秩序良好、优美和谐的校园环境提供保证;加强校园文化环境整治,严格校园大型活动管理,优化教书育人环境。

(四)及时了解掌握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加强校园信息的管理和监控,严防有害信息传播;稳妥地调处各类矛盾纠纷,切实消除不安定因素,维护学校稳定。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为加强对校园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学校成立校园综合治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综治委”),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省、市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

综治委由校党委书记任组长,分管安全稳定工作的副校长及其他校领导任副组长,组员为各基层党组织、党群各部门负责人。综治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综治办”),负责校园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协调。学校积极从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必要的保证。

第七条 各基层党组织、党群各部门成立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学校综治委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综合治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统一领导全校综合治理工作。

(二)根据上级有关部门关于校园综合治理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校园综合治理工作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健全校园综合治理组织体系,加强综治队伍业务建设,部署、督促、检查全校综合治理工作。

(四)落实校园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与全校各单位、部门签订《校园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确保校园综合治理责任制层层落实,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

(五)分析校园状况和校园综合治理工作情况,研究制定相应措施,指导、协调校园综合治理工作,建立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六)完善校园综合治理工作检查、考核机制,研究、决定奖惩事项或向学校党委、行政提出奖惩建议。

(七)做好校党委、行政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九条 学校综治委办公室的职责:

(一)根据学校党委、行政和综治委以及上级有关部门综治工作领导机构的指示精神和工作部署,起草学校校园综合治理工作计划、方案和总结,提出具体工作建议。

(二)经常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各单位、部门校园综合治理工作情况。

(三)依据《校园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和学校的有关文件,组织全校综合治理工作检查和考核,总结交流工作经验,落实奖惩事项。

(四)做好校内外校园综合治理工作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报送和宣传报道等工作。

(五)完成校综治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条 各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把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 

(二)认真贯彻落实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安排,按照与校综治委签订的《校园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要求,做好本单位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

(三)建立健全各项岗位安全责任制,把法制教育、治安防范、帮教转化、民事调解等各项工作落实到人; 

(四)落实治安防范、防火和防盗等安全措施,做到专人负责,制度健全,措施得力;

(五)定期对本单位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和各项规章制度教育,提高遵纪守法自觉性;

(六)定期总结本单位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经验教训,不断改进工作。

第四章 重点工作目标

第十一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有关治安综合治理的规章制度,全面落实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责任单位:各系、机关各部门)

第十二条 及时了解和掌握本部门、本单位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及时、主动地调解涉及本部门、本单位人员的民事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及时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预防发生集体上访、非法集会、游行及罢工、罢课、罢餐事件,确保学校政治稳定。(责任单位:各系、机关各部门。协助单位:保卫处、教务处、学生处、后勤集团)

第十三条 切实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师生员工及各种外来务工人员的法制安全教育和校规校纪教育,增强法纪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自觉遵守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责任单位:各系、机关各部门。协助单位:党群工作部、保卫处)

第十四条 加强校园秩序管理。严格执行《沈阳城市建设学院校园秩序管理暂行规定》,加强门卫值班和校园巡逻。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发生在校园内侵害师生和危害学校安全的案(事)件、事故。加强校内交通管理。(责任单位:保卫处。协助单位:各系、机关各部门)

第十五条 加强消防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严格执行《沈阳城市建设学院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开展消防知识和技能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检查、维修、配备学校各场所的消防器材。(责任单位:保卫处。协助单位:系、机关各部门)
第十六条 加强对校报、广播台、宣传橱窗等舆论宣传阵地和校园文化设施、横幅、标语、户外广告的管理;密切关注校内外网络等媒体关于学校的各类论坛讨论;加强对形势政策、人文社科学术报告会、有关音像资料和宣传资料的管理。认真做好普法宣传。(责任单位:党群工作部。协助单位:各系、机关各部门)

第十七条 加强安全用水、用电、用气管理。定期检查和维护校园内电网、水网、燃气网,确保各管网的安全运行。(责任单位:后勤集团)

第十八条 做好食品安全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建立严格的食品卫生检测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卫生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确保饮食卫生安全,杜绝中毒事件发生。(责任单位:后勤集团)

第十九条 做好学生公寓、学生食堂、教职工宿舍和临时务工人员宿舍、教学楼、实验楼、综合楼、图书馆、档案馆、体育场馆、会议厅(室)、危险品仓库及其他办公用房的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师生员工及各类人员的安全教育,使各类人员能够自觉遵守学校的安全制度。建立和执行严格的定期检查制度,及时消除各类不安全隐患,杜绝恶性案件和火灾事故发生。(责任单位:使用部门和主管部门。协助单位:保卫处、后勤集团、学生处等。)

第二十条 管理存放现金、重要档案、机密文件、 图书资料、贵重仪器设备、水电控制中枢、车辆等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部门规定,切实落实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的各项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和岗位责任制。(责任单位: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协助单位:保卫处)

第二十一条 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剧毒、麻醉、强腐蚀、放射源、菌种病毒等危险物品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上述物品实行严格管理,严格审批手续,确保专人负责,专人保管,防止泄漏、流失和被盗。(责任单位:主管部门和使用部门,实验室与资产设备处。协助单位:保卫处)

第二十二条 各生产实习、教学实践、社会实践、集体外出活动的单位和部门,必须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安全措施,坚决杜绝各种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单位:活动组织部门和主管部门。协助单位:保卫处、学生处、教务处、团委、工会)

第二十三条 凡举办报告会、体育比赛、各种庆典、文艺演出、展览会、毕业生就业洽谈会、篝火晚会、灯会等各种大型活动,必须履行审批程序,指定专人负责各种大型活动的安全秩序和防火工作,制订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确保活动安全。(责任单位:举办部门和主管部门。协助单位:保卫处、团委、后勤集团)

第二十四条 加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预防和减少网络犯罪。任何人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或手机信息泄露国家或学校机密,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侮辱诽谤他人的活动,不得查阅、复制和传播各种淫秽、反动信息,不得制作和传播计算机病毒。(责任单位:实验中心,保卫处、党群工作部。协助单位:各系、机关各部门)

第二十五条 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工作。积极开展内容丰富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活动,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防止存在心理障碍的学生发生意外事件。(责任单位:学生处、团委。协助单位:各系,保卫处)

第二十六条 加强租赁房屋的管理。按照《校园园秩序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租赁双方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必须明确甲、乙方的消防及其他安全责任。由房主所在的部门书面批准并督促房主携带租赁合同和租赁双方有效证件到保卫处和后勤管理处备案。房主必须掌握租房人的租赁意图;租房人不得干扰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工作秩序。(责任单位:房主所在的部门。协助单位:保卫处、后勤集团)

第二十七条 做好暂住人员管理工作。按照“谁用人,谁负责,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对外来务工的各类人员必须弄清其身份和来历,确定录用后,必须及时安排外来务工人员凭身份证到保卫处办理登记手续。各用工部门和单位必须首先对外来务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法律法规、校规校纪教育,加强对他们的日常管理,保证用工安全。(责任单位:用工部门。 协助单位:保卫处、人事处、后勤集团)

第二十八条 严禁在校内违章搭建、乱设摊点、养鸡种菜。限制养犬。(责任单位:行为人所在部门。协助单位:保卫处、后勤集团)

第二十九条 严禁在校园内从事各种宗教活动,严防各类邪教组织向校园内渗透。学校各类人员不得参与邪教组织及与邪教有关的任何活动。(责任单位:行为人所在部门、保卫处)

第三十条 学校的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到学校活动的人员严禁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学生违反规定,尚不够治安或刑事处理的,在收缴管制刀具的同时,由学校按校纪校规从严处理。(责任单位:各系、机关各部门)

第三十一条 纪委加强校园综合治理工作的督察,参与校园内发生的治安案件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重点查处有关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二条 学校依据本条例及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校园综合治理具体考核细则。每年度学校年终考核前,各责任单位对照考核细则进行年度综治工作总结和自我考评,并形成书面材料向校综治办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自评结果。校综治委牵头组成考核组,采用听取情况汇报、查阅资料台帐与实地查看等方法,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进行考评,并将各责任单位考核结果送交党群工作部、人事处等部门,作为各单位、中层干部和相关人员年终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建立校园综合治理奖惩制度。校园综合治理工作成效是单位和个人考核业绩、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应与其政治荣誉、经济利益紧密挂钩,奖惩情况记入个人档案。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不重视校园综合治理工作,制度不健全,防范不得力,导致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或重大灾害事故,以及因教育管理不力,本单位人员(含各类外来人员)违法违纪情况严重的,学校将严格执行责任查究制度,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