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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城市建设学院危险品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0-05-14        浏览次数:3223        返回列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危险品的安全管理,规范实验室排污处理,保障锅炉房正常运行,严防事故发生,以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秩序,根据国务院《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近几年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品,主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腐蚀品等各种危险品。
     
第三条 凡购买、储存、使用、运输和销毁危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成立危险品管理办公室,负责全校危险品安全管理工作。危险品管理办公室负责组建实验室管理组,后勤管理组、消防管理组,人员由实验中心、各教学单位、资产设备处、后勤集团、保卫处及相关专家组成。
     
第五条 学校实验中心、各教学单位、资产设备处、后勤集团、保卫处是危险品管理的主管部门。在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实验中心及各教学单位负责教学科研所用危险品日常管理工作、资产设备处负责教学科研所用危险品采购供应工作、后勤集团负责锅炉房等地危险品的日常管理工作、保卫处负责危险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学校成立危险品日常管理领导小组,由学校主要领导担任组长。
     
第六条 一旦由于危险品处理不当而发生事故时,要根据预案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并认真做好善后工作。学校成立危险品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由学校主要领导担任组长。
     
第七条 成立沈阳城市建设学院危险品日常管理、危险品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长:傅庭林  崔景懿
     
副组长:张 李厚艳
     
  员:(按姓氏笔画)
     
尹建洮                    吕品超
     
     冷雪峰     陈麒汀    钟建东    
     
夏海杰    
     
危险品管理办公室设在保卫处
     
办公室主任:冷雪峰(兼)
     
第八条 各单位、部门主管领导负责本单位的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指定两名或以上的具体管理人员负责危险品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负责人及管理人员需签订危险品管理承诺书。
     
第九条 各级领导工作职责:
     
(一)建立和健全学校危险品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定期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二)经常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或参加安全管理和技术培训,提高安全管理意识和安全使用水平。凡从事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品的人员,必须接受环保、公安、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安排的法律、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作业。
     
(三)定期组织本单位安全检查或根据公安、消防、卫生、环保等上级主管部门的通知,加强防范措施,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四)一旦由于危险品处理不当而发生事故时,要根据预案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并认真做好善后工作。同时,迅速查清事实,根据事故性质,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总结教训,防止事故再度发生。
      
第十条 由各单位任命的危险品的管理人员,必须对工作认真负责,熟悉业务,工作相对稳定,不得任意调换。管理人员必须定期参加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 各使用单位对危险品使用人必须明确岗位职责,实行岗位责任制。危险品领用人必须是教学科研人员,学生使用须在教师的指导之下进行,如学生在使用中发生事故,按《沈阳城市建设学院学生手册》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并追究相关指导教师的责任。
     
第三章  危险品的申购与使用
     
第十二条 学校所有危险品的采购供应由危险品管理办公室下设实验室管理组负责,统一申购,归口管理,任何实验室和单位不得私自购买。危险品的采购、供应工作应严格按照沈阳市公安局有关许可制度规定办理,采购人员要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不准超量购买危险品,不得违反供应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一般危险品的领用由使用单位、部门填写危险品领用单,单位、部门分管领导审核签字盖章后报危险品管理办公室。领用剧毒品、易制毒化学品必须经保卫处、后勤集团、实验中心、各教学单位审核后方可领用。危险品购买发票须经学校危险品管理办公室签字盖章后方可到财务处报销。
     
第十四条 危险品必须存放在条件完备的专用仓库,分类分项存放,专人管理。储存危险品必须根据危险品的种类、特性,相应设置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等安全设施设备,并采取必要的保卫措施,防止被盗、丢失或误用。
     
第十五条 危险品在搬运时要轻拿轻放,防止震动、撞击、重压、倾倒或摩擦,危险物品性能互相抵触或其消防、防护方法不同的,不能同车装运。被剧毒品、腐蚀品等危险品污染的车辆、设备、工具和场地,必须及时清洗消毒。
     
第十六条 对剧毒化学品应严格遵守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把锁的制度。
     
第十七条 对于剧毒化学品,各使用单位应根据具体需求,精确计算用量,按照一日一次的用量一次性使用完毕,严禁存放在实验室。
     
第十八条 储存危险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第四章  危险品的回收与报废
      
第十九条 各实验室使用危险化学品过程中的废气、废液、废渣(含使用完的化学品空瓶)等应分类回收,妥善保存,危险品管理办公室将定期上门处理。根据各单位实际用量,管理办公室适时调整回收周期,遇特殊情况应及时回收。遇重大节假日或寒暑假,管理办公室须在节前提前做好回收安排工作。
     
第二十条 提倡实验室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试剂,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试剂;采用试剂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实验方法和设备;应尽可能减少危险化学物品和生物物品的使用;必须使用的,要采取有效的措施,以降低其危险性;必须排放的废弃化学品,其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二十一条 存放过久、失效变质、回收报废的危险化学品由化学品管理办公室统一销毁处理。对学校无法自行处理的危险品、爆炸品等,危险品管理办公室应报主管部门、学校分管领导批准,报区、市、省环保、公安部门审批后,委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使用单位应当提供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成分或组成、特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等技术资料。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规定的有关人员,学校将根据《沈阳城市建设学院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