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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城市建设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发布时间:2020-05-12        浏览次数:5080        返回列表

沈阳城市建设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修订)

 

为做好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一条 学校按校、系两级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1-25人组成,任期3年,设主席1名,副主席若干。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学位办”,设在教务处)作为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学位授予日常工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学位办提出建议名单,报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审议。

第三条 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5-9人组成,任期3年,设主席1名,可根据需要设副主席1-2名。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系提出建议名单与学位办协商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1.统筹规划全校学位工作;

2.审批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名单;

3.审查和批准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的申请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名单; 

4.听取和审查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工作汇报;

5.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6.作出授予或撤销学士学位的决定。

第五条 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1.贯彻执行本办法所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条件和要求,严格审核本系各专业应获得学士学位者的资格,拟定应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并上报有关材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统一审批;

2.处理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问题,并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初步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

3.受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宜;

4.协助学位办做好学士学位证书的颁发工作。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1.拟定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2.初步审定申请者名单及相关材料,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3.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拟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

4.组织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5.负责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授予标准

第七条 学士学位申请者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纪,品行端正。

第八条 学士学位申请者必须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经审核达到毕业条件,并达到以下学业水平:

1.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技能;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和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参加学校于毕业学期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在本校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在425分以上(含425分)、小语种四级成绩、艺术类专业参加英语A级考试成绩在60分以上(含60分)的学生,均视为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有严重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无效的;

2.受到国家法律法规制裁的;

3.未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总学分,以结业处理的;

4.学位外语成绩不合格的;

5.因考试作弊受过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

因考试作弊受过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如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经本人申请,所在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学士学位申请。

1)在毕业时,学业成绩排名在专业前30%;

2)毕业当年考取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学位评审会议前,受处分后已参军入伍的(入伍后被部队退回不符合此条件);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学位评审会议前,参加省、市统一组织的公务员或事业单位招录考试并被录取。

 

第三章 申请、评定与授予程序

第十条 凡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的本科毕业生,填写《沈阳城市建设学院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报所在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十一条 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本系申请学士学位的学生进行初审和推荐。

1.审核毕业学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及课程学习、毕业设计 (论文)成绩,并填写《沈阳城市建设学院毕业生资格审查表》。

2.每年6月中旬,向学位办推荐本系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并提交拟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

3.审核每位申请者在校期间的奖惩情况,并报学位办备案;

4.向学位办提出本系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和其他有关事项的建议。

第十二条 学位办将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的拟申请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进行复审和汇总,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审核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的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对学士学位授予结果做出决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出席,决议应经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提前毕业或因休学、停学延期毕业的本科生,按其实际毕业年份申请参加当年的学士学位评定。

第十五条 对毕业设计(论文)作假等舞弊违纪行为,一经发现,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撤消已授学位;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学位办公布评定结果并组织校学位授予工作,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向本单位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位证书。学位证书授予日期为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议之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本科生。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沈阳城市建设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办法》和《沈阳建筑大学城市建设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章程》同时废止。未尽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另行讨论确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