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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城市建设学院校园秩序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0-05-14        浏览次数:3601        返回列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育人环境,加强校园管理,维护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构建平安、文明、和谐校园,根据《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的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到学校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规定,自觉维护学校的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确保学校的安全与稳定。

本规定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学校的教师(包括外籍教师)、学生(包括外国在华留学生)、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三条 学校校园秩序管理在学校党政统一领导下,由保卫处负责具体协调,各单位、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切实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各项管理工作。

第二章 门卫管理

第四条 学校门卫在保卫处的领导下,由校卫队具体负责,按照门卫制度实行24小时警卫值班。

第五条 门卫执勤人员要警容严整,仪表端庄。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密切关注进出行人和车辆。进入学校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持有本校的证件,未持证件人员应在门卫接待室接受执勤人员对其身份证件的核查并进行登记,经学校有关部门或领导批准后方能进入学校。

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入学校进行公务、业务活动,应当经过辽宁省人民政府外事机关同意并告知学校后,或按学术交流计划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入学校。自行要求进入学校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经留学生院或外事处批准后,方可进入学校。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进入学校探亲访友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在确认身份后履行门卫登记手续进入学校。

第六条 国内新闻媒体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经接受采访的单位、部门许可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外国新闻记者和港澳台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辽宁省人民政府外事机关或港澳台办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并在进校采访前与党政办公室联系,经许可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第七条 校内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携带大宗物品进出校门,必须持有所在单位开具的证明材料,主动接受门卫执勤人员的查验,否则,不予放行,并有权暂时扣留出门物品。

第八条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校门口长时间逗留、聚集和寻衅滋事,不得干扰门卫的正常执勤,否则,学校保卫处可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离开,触犯法律的将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章 校园车辆管理

第九条 出入校园的各类机动车辆,须到学校保卫处办理校内车辆通行证。办证时视办证种类出示单位证明及相应的有效证件,如户口本、身份证、驾驶证、车辆行驶证等,车、证必须相符。

第十条 到学校办理公务的车辆,在门卫凭驾驶证登记后换发临时通行证。离校时换回驾驶证。

第十一条 学校公务车辆为“A”类通行证,按学校规定路线出入,由党政办公室出具证明办理。

第十二条 学校教职员工车辆、兼职教师车辆、驻校内车辆为“B”类通行证,教职员工、兼职教师、驻校内车辆用户凭主管单位证明及相应的有效证件办理“B”类通行证。

第十三条 长期为学校教学、科研、生活服务或在校内施工的外单位车辆为“C”类通行证,需避开学生上下学、教职员工上下班高峰期通行,须经相关单位出具证明及相应的有效证件,经保卫处审核批准后,办理“C”类通行证。

第十四条 对教职员工借用他人(或单位)使用的车辆、校外人员接送子女上学的车辆及在校学生的车辆,不予办理校内车辆通行证。

第十五条 车辆通行证只限本车使用,不得转借和转让他人使用,违者将收回原证,并且持证人不得再办理校内车辆通行证。

第十六条 车辆出入校门时,一律将“校内车辆通行证”摆放在车辆前窗右下角,自觉接受门卫检查。

第十七条 各单位、部门主办或承办大型活动,凡涉及车辆通行和交通管理问题的,应事先书面报告保卫处,由保卫处根据需要统筹安排。 

第十八条 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按学校规定的标识和路线文明行驶,禁止高音鸣笛,主动避让行人,限速每小时10公里。不得影响校园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

第十九条 特种车辆进入校园要主动说明情况,经核实后方可进入,特种车辆在校驾驶要避开上下课高峰时段、避让行人,按指定路线行驶。

第二十条 学校公务车辆和外单位来校公务车辆停放在划定的停车区域,其余车辆停放在学校指定的公共停车场。严禁在校园内主干道上停放机动车辆,严禁阻碍消防通道。

第二十一条 外单位机动车辆、职工亲属车辆、施工单位车辆,不得在校园内停放或过夜。特殊情况需经保卫处同意,按指定地点停放。

第二十二条 所有在学校停放过夜的车辆,车辆及所载物品的安全由车主自行负责。

第二十三条 驾驶员应自觉遵守学校规定,对违章驾驶、乱停乱放、不服从管理或经教育仍不改正者,保卫处将收回原证,责令其车辆离开校园。属学校教职员工的,将书面通报其单位、部门,情节严重者,将报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出租车、三轮车、摩的、共享汽车、共享自行车、无牌证等车辆,不得进入校园。特殊情况须经同意后,方可进入。

第二十五条 学校内严禁无证或酒后驾驶机动车,严禁在校内私自学习开车和试刹车。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辆驾驶员在校园内不遵守交通规则,造成师生员工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章 校园治安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全校师生员工应当严格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学、学习、管理、生活和其他活动,任何人都不得干扰、破坏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师生员工严禁赌博、酗酒、吸毒、打架斗殴,以及其他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学校内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学校所有经营业户禁止在校内销售烟酒。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校园从事非法传销、网络贷款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不得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

第二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相关部门同意,不得在校园内张贴、悬挂广告标语和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对于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由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者,由保卫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在校园设置临时或者永久建筑物以及安装音响、广播、电视设施,设置者、安装者应当报请保卫处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安装。师生员工或者有关团体、组织使用学校的广播、电视设施,必须报请相关管理部门,禁止任何组识或者个人擅自使用学校广播、电视设施。

第三十一条 严禁在公共场所和各主干道溜旱冰和体育活动等,发生意外和伤害责任自负。对其他人造成伤害的,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二条 校内出租房屋的应书面报告所在单位、部门,并获得批准后方可出租。出租者须在出租房屋七日内到后勤商服管理中心登记备案,同时,备案材料交保卫处进行备份,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出租人要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实行包保责任制,“谁出租,谁负责”。造成的公私利益损害或影响校园秩序,出租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生一般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员,遇有特殊情况留宿校外人员,应当报请学校保卫处许可,并且进行留宿登记,留宿人离校应注销登记。不得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

第三十四条 学校的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到学校活动的人员严禁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辅导员和寝室管理员每周要进行管制刀枪具的搜缴工作并做好登记记录。学生违反规定,尚不够治安或刑事处理的,在收缴管制刀具的同时,由学校按校纪校规从严处理。

第三十五条 按照《沈阳市限制养犬条例》严禁在校园内教学区、公共场所、学生公寓、学生食堂等场所养狗、遛狗,严格限制在校园生活区养狗。违反条例和规定的,发生纠纷、造成他人伤害,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章 校园公共活动管理

第三十六条 在校园内举行集会、讲演等公共活动,在校园内组织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在校园内组织赞助经营活动,组织者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前向学校相关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审批表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的姓名。坚持“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严格把关,主办单位、部门应对公共活动的安全稳定负总责。其中,主办校园赞助经营活动的单位、部门要严格审查赞助单位,校内禁止无照人员经商。

第三十七条 任何组织活动必须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开展,主办单位、部门要接受保卫处的监督和管理,对于违反规定的,保卫处可以责令其停止活动或离开校园。

第三十八条 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应当在成立前由其组织者报请其主管单位、部门,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对于勇于抵制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积极维护校园秩序和安全稳定并做出贡献的师生员工,视情况给予表扬、奖励。对于不遵照本规定,经过劝告、制止无效的本校师生员工,学校可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